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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闻 | 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公开征求意见

2021-01-12 19:48
来源:澎湃新闻·澎湃号·媒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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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|张晓娜

责编|张晶晶

正文共906个字,预计阅读需3分钟▼

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,日前,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起草的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)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7日。

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、设立、运行、监督检查、法律责任、附则等共六章五十四条。

征求意见稿规定,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,应当向网信部门提出申请,网信部门应当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,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,接受相应的培训、考核;从事文化、出版、视听节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,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;从事教育、医疗保健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须经有关部门许可的,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。有关部门应当将许可结果报国家网信部门备案。

征求意见稿明确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,实施下列行为扰乱网络秩序——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发布或者有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;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、屏蔽、替换、下沉信息服务的;大量倒卖、注册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账号,被用于违法犯罪的;从事虚假点击、投票、评价、交易等活动,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的。

征求意见稿提出,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、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所收集、使用的身份信息、日志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,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,防止所收集、使用的身份信息、日志信息泄露、毁损、丢失。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,防范、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、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、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所收集、记录的身份信息、日志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。

此外,国家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黑名单制度,被主管部门吊销许可或取消备案的组织和个人,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或备案;被主管部门责令注销账号、关停网站的组织和个人,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3年内不得为其重新提供同类服务。

·END·

原标题:《要闻 | 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公开征求意见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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